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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赞!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乐山法院案例入选点赞!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乐山法院案例入选
  发布时间:2024-06-05 10:03: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四川高院发布了四川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乐山法院一件案例入选。让我们一起看看,乐山法院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吧~

赵小某诉赵某探望权纠纷案

赵某(男)与唐某(女)于2019年1月登记结婚,2020年8月生育一子赵小某。2021年6月起,赵某与唐某开始分居,赵小某跟随母亲唐某生活。分居期间,赵某在较长时间内偶尔探望过赵小某。2023年7月,赵小某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动要求其父履行探望义务。

人民法院认为,探望权既是父母的权利,亦是其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赵小某年满3岁,父母已分居较长时间,分居期间的父母虽不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使探望权的条件,但因父母分居赵小某不能得到未共同生活的父亲的呵护、关爱,身心健康难免受到不利影响,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判令赵某每月探望儿子赵小某四次,每次探望时间半天。判决后,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民法典》第1086条明确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现行法律对夫妻分居期间探望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等均无规定。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导对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无可替代。探望权作为亲权的自然延伸,其主要功能在于弥合因婚姻状态发生变化、父母一方缺位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的影响。探望权的行使,既是父母与子女的见面和交往,更是父母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及学习情况、沟通交流和关爱精神抚慰的过程,权利设定的基本出发点系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

本案中,因父母分居,未共同生活的父亲赵某对年满3岁的未成年子女疏于探望,未成年子女赵小某作为原告诉请父亲进行探望,人民法院践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支持了子女的探望权请求,认定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引导未成年人父母在分居期间积极行使探望权,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点评人:郑文睿,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天府青城计划“天府社科菁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会长,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专门规定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原则是处理与儿童相关事务时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确保儿童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先维护和切实保障。

人民法院发挥能动履职作用,展示司法人文关怀,妥当作出父母分居期间仍需探望子女的裁判。该判决具有两个特色亮点:一是面向未来,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着力点。为儿童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让未成年子女充分感受司法保障带来的光辉。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未来生活的影响,即便父母已经分居,仍有必要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并为未成年子女营造友好型家庭环境与氛围。二是面向现实,以抚养、教育、保护的亲权为突破口。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因此与单纯的权利有所不同,亲权不得放弃。不管是同居期间、分居期间,还是婚姻中、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都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是行使亲权的有效方式之一,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请求探望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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