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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双入围!乐山法院两件案例入围全省法院“十佳庭审”“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期待您的助力→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11-05 17:16: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法院第八届“十佳庭审”评选活动

四川法院第五届“十佳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投票开启!




乐山中院审理的

(2022)川11刑初14号杨某等3人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川11行终266号

张某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审第三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案

分别进入“十佳庭审”“十佳裁判文书”

最终角逐!


 网络投票截止时间:

2023年11月19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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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2)川11刑初14号


【审理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与被告人吴某、李某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59.69吨,获利2981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75.538立方米。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前期购买的他人自留山上的林木砍伐并出售,共计17.03吨,获利9190元。经鉴定,该处被滥伐的林木蓄积为18.266立方米。后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期间,三名被告人自愿购买30吨“核证自愿减排量(Verra林业碳汇)”核证碳减排量。


  
庭审特点

第一,本案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合议庭分工明确。采用多媒体示证,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别展开法庭调查和辩论,审判长指挥得当,当庭宣判。第二,首次采用“碳汇修复”方式,规范和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第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辖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旁听。三被告人当庭赔礼道歉,社会效果良好。





【案号】(2022)川11行终266号

张某与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原审第三人乐山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案


【制作人介绍】

李亚莉,女,汉族,1967年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自1985年参加法院工作至今,现任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办四级高级法官。曾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以及全省法院优秀庭审标兵,荣立个人三等功,所撰写的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8年度案例;2022年担任合议庭成员的一场庭审获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合议庭荣立集体三等功。


【裁判要旨】

1.行政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作出的《回复》,一般系告知行为,原则上不可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理行为,该行为可诉。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法定职责。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作出“责令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权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被责令停止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使用。


【推荐理由】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问题。本案审理亮点主要为:一、案涉《回复》系行政机关基于举报人申请查处其他行政相对人而对举报人作出的《回复》,系告知行为,不可诉,对举报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行政处理行为,该处理行为可诉,故本案确定审理思路系履职之诉;二、在审理被告是否完全履职的争议焦点中,合议庭成员严格审理,全面分析,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确定被告对举报人的履职申请事项未完全履职,应对整改后消防安全继续检查,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使用。为筑牢消防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司法守护;三、本案在审理基础上明确了建设工程类消防安全的“责令停止使用”职权属于住建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使用”职权属于消防部门,为今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裁判指引。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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