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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6-01 15:26:34 打印 字号: | |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民族发展进步和国家伟大复兴。长期以来,乐山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严谨细致地审理每一起涉未成年人案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不断推进少年审判工作向新的高度发展。

2022年以来,乐山法院共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10件,妥善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34件。在56件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65名监护不当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温馨指导卡70余份,乐山法院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法律实践基地11个。2022年以来,全市法院48名法官受聘担任55所学校的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开学第一课”、模拟法庭等普法教育活动100余次,覆盖了全市32所学校2万多名学生。

“六一”儿童节这个重要节日,乐山中院特发布一批关于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该批案例包括非婚生子女权益保护、督促父母履行抚养义务、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等,以期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精神实质,推动形成“六位一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格局,共同携手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案例名单

案例一:吉某诉黑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二:王某诉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例三:赵某、庾某1、庾某2诉文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四:小萱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五:小乌、小付、小倪抢劫、敲诈勒索案

 

案例一

吉某诉黑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某少数民族自治县男子黑某与女子吉某经人介绍恋爱,后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举办了婚礼仪式,2014年3月长女小星(化名)出生,2015年9月次子小华(化名)出生。2015年10月二人在某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婚姻存续期间,黑某与多名异性存在暧昧关系,并对吉某实施家暴行为。长女小星、次子小华长期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2019年8月,长期分居的黑某通过快手账号对吉某的视频动态发表威胁留言等点评内容。吉某遂向法院提请诉讼离婚并诉请判决长女小星随其生活,次子小华随黑某生活。而案件审理过程中,黑某又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为:一、准予吉某与黑某离婚;二、长女小星随吉某生活,由吉某负担其全部抚养费,次子小华随黑某生活,由黑某负担其全部抚养费;三、驳回吉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例双方当事人所在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关于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着较为深远的历史传统和风俗习惯,即若是女方向男方提出离婚,则离婚后全部子女的抚养权应归属男方。生效判决法院认为,男方长期在外生活,并未充分参与对孩子的陪伴、照料和教育;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多名女性存在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其道德水平无法对其子女起到良好的示范和教育作用;且又因实施强奸行为,被判处刑罚,该犯罪行为还会对其子女成长、生活和就业造成有较大不利影响。虽然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上,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传统,但若风俗习惯与保护未成年女子的利益不一致时,仍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案例二

王某诉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年仅16岁的王某与商某通过QQ聊天相识,二人因网恋产生感情,王某便来到商某户籍所在地某县共同居住。2019年1月二人非婚生育一女小娟(化名),但从始至终未登记结婚。同年4月,商某将女儿小娟的户籍登记至自己户籍所在地。2020年10月,王某和商某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感情破裂的王某独自带着小娟回到娘家某县居住生活。2022年4月,小娟已经到了就学年龄,但因系非婚生子女且户籍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导致小娟在就学及生活上均存在一定困难,王某联系商某协商处理女儿上学事宜未果。于是王某就女儿小娟变更抚养权向乐山市某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由检察院派员参加起诉,法院依法审理王某诉商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小娟跟随原告王某生活,由原告王某抚养。

 

典型意义

父母对子女均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近年来,随着人们恋爱观、婚姻观的变化,涉非婚生子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涉案父母年龄也呈年轻化趋势。本案中,小娟的父母未婚生育后感情破裂,父亲对小娟不管不顾,不仅不尽到抚养义务,甚至还拒不配合办理户籍登记及入学登记,这导致原本就顶着来自社会各种压力的非婚生子女,在权益保护方面更是遭受到诸多困难和阻碍。为保护非婚生子女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被抚养权,让他们的童年向其他孩子一样洒满阳光,法院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事项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切实解决未成年人读书生活等实际问题,依法保障非婚生子女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院与时代发展所匹配的法治精神。

 

案例三

赵某、庾某1、庾某2诉文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庾某1、庾某2分别是死者小庚(化名)的母亲、祖父和伯父。2001年1月,小庚的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赵某便离家外出未归,留下年仅3岁的小庚。祖父庾某1、伯父庾某2一同将小庚抚养监护至成年。2022年4月17日,小庚驾驶摩托车在行使过程中与被告文某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小庚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2年5月17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文某、小庚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小庚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伯父庾某2操办处理。事后,母亲赵某、祖父庾某1、伯父庾某2三人均对被告驾驶员文某军、雇主马某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提起诉讼,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认为其作为被侵权人小庚的母亲,请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其个人,而原告庾某1、庾某2则认为二人对被侵权人小庚尽到抚养义务,小庚成长所需的一切生活费用均由其伯父庾某2支付,小庚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也系伯父庾某2一手操办处理,请求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将赔偿款直接支付二人。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小庚从小随祖父庾某1、伯父庾某2共同生活,庾某1、庾某2实际承担了对小庚抚养、照顾、教育等义务,且小庚丧葬事宜也由伯父庾某2实际操办料理,小庚的死亡给二人带来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和打击,作为与小庚相依为命的近亲属之外的其他亲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享有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人的范畴,应得到法律的救济。故认定庾某1、庾某2与赵某均具有获得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资格。故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庾某1因庚某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87 203.76元,赔偿原告庾某2各项损失共计162 482.76元,赔偿原告赵某各项损失共计160 232.76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深入贯彻落实《民法典》,维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懿行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司法裁判引导社会关爱未成年人成长、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祖父庾某1、伯父庾某2对死者小庚尽了主要抚养、照顾、教育义务,形成了较强的人身依附关系,判决庾某1、庾某2与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母亲赵某同样赔偿请求权的民事主体资格,这既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符合中华民族“亲亲相扶”的传统美德和中华民族长期以来形成的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又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符合《民法典》的立法本意。本案的裁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互助互爱的崇高社会风尚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案例四

小萱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与李某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1年生育女儿小萱(化名)。2016年11月,杨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约定为:“双方所生女儿随女方李某生活,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杨某需支付女儿每月(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共计2 000元,直至女儿小萱完成学业为止”。杨某后与陈某再婚,并于2019年2月生育一子小明(化名)。此后,杨某一直未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支付小萱抚养费等费用。

 

2022年2月,小萱向法院起诉杨某,请求判令杨某支付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抚养费共计126 000元,自2022年3月起继续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抚养费2 000元,直至独立生活为止。小萱提起本案诉讼后,杨某随即于同年3月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与陈某离婚。次日双方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载明:“一、杨某与陈某离婚;二、杨某与陈某之子小明随杨某生活,小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杨某负担,直至年满18周岁为止”,杨某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减少小萱抚养费的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为:一、杨某从2022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萱抚养费1 300元,直至小萱独立生活为止;二、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小萱支付2016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差欠的抚养费114,510元;三、驳回小萱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迫切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想要离婚的一方往往愿意以向另一方支付高额的抚养费为条件,促使对方同意离婚。而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已达到离婚目的的给付义务方,却常常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或要求减少抚养费的金额,既有违诚信原则,也直接损害了未成年人基本利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抚养费纠纷案中,应当坚持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严格审查抚养费给付义务方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若并未出现巨大生活变故导致其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变更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金额。

本案中,杨某在与李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自愿按每月2 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该费用标准在本地并不明显过高,但其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其并未按约支付抚养费,未尽到一名父亲应尽的责任。而在其女小萱提起本案诉讼过程后,杨某与其第二任妻子立即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离婚,并迅速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次子小明由杨某独自抚养,以此作为生活困难的证据要求减少抚养费,有恶意规避抚养费支付义务之嫌。生效判决认为,杨某在对小萱的抚养费标准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其应负担抚养费的问题有充分预期,在此情况下其仍愿意独自承担次子的全部抚养费,表明其具备相应的抚养能力,因此其现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调减抚养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调减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从而有利地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五

小乌、小付、小倪抢劫、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27日晚,3名16岁的青少年小乌(化名)、小付(化名)、小倪(化名)应邀前往朋友家中打牌,被害人小壬(化名)同在朋友家中休息。期间,小付、小倪打听到小壬手机微信里有1 000元,便将该信息告知了小乌。28日凌晨,小乌、小付、小倪3人共谋对小壬实施抢劫。凌晨4时许,小乌等3人进入小壬房间,威胁其将手机内的1 000元交给自己。因小壬不给便遭到3人的殴打,殴打过程中,小乌不小心被水果刀划伤自己左手大拇指,小倪被地面碎啤酒瓶玻璃渣划伤左手。

而后,3人又萌生出敲诈勒索想法,将被害人小壬带至医院,让小壬给其母亲打电话,谎称自己打架伤人需要赔钱。小壬按照三人威胁内容拨打了电话。小乌等人将自己打伤需要治疗及P图制作金额为3 000元虚假医疗费发票的方式,先后从小壬母亲处共计骗得人民币3 350元。随后,被害人小壬及其母亲立即向公安报警。小乌、小付、小倪3人分别于2022年8月先后到公安局投案。经鉴定,被害人小壬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小乌、小付、小倪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赔偿了小壬医疗费用,小乌、小倪退还了霄某3 350元,小乌、小付额外赔偿小壬15 000元。被害人及其母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小乌、小付的行为,并请求对二人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为:一、被告人小乌犯抢劫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被告人小付犯抢劫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三、被告人小倪犯抢劫罪、犯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每一个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都关系一个孩子未来的命运,人民法院不仅是做出一份公正的裁判文书,更是挽救、促进未成年人回归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成长不成熟的特点,生理和心理发育尚不完善,对行为的辨别能力不强,对后果的思考不深入,往往容易在家庭教育缺失和不良诱导下做出错误行为。本案是坚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努力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坚持宽容但不纵容”目标要求的典型案例,本案对3名涉案未成年犯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协同有关部门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矫治,向3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家长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努力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另外,法院还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送达了《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最大限度挽救每一个犯错的孩子,不让他们被犯罪记录“标签化”,真正让涉案未成年人实现“无痕”回归社会,面对崭新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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