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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谁的外卖小哥?”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5-01 16:18:59 打印 字号: | |

为顺应消费者

多元化、多样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

“外卖小哥”“跑腿公司”等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和平台企业应运而生

“外卖小哥”受谁管理?

 

今天,乐法君以案说法

带您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他是谁的外卖小哥”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果小哥被招聘为全职外卖骑手,只与B平台签订了一份《承揽协议》。   

 

工作中,范某通过微信安排果小哥的日常工作,果小哥在发起单位为A跑腿公司的钉钉系统上打卡请休假,并由范某作为A跑腿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但该钉钉系统已被发起单位删除,果小哥无法提供原件。

 

法院要求A跑腿公司提供原件核对,但该公司拒绝提供。

 

A跑腿公司与B平台的《承包协议》明确载明了在B平台签订《承揽协议》的骑手是为A跑腿公司提供配送服务。

 

果小哥到底是哪个公司的“外卖小哥”?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打卡记录已被发起单位删除果小哥无法提供原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控制书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书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A跑腿公司作为有条件提供员工花名册和钉钉系统的一方,应提供该证据予以核对,在法院要求A跑腿公司提交证据予以核对时该公司拒绝提供,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果小哥提供的证据真实。

 

果小哥提交的钉钉记录的发起部门是A跑腿公司,范某也是作为A跑腿公司的管理人员进行的审批,因此法院认定A跑腿公司采用骑手与B平台签订《承揽协议》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果小哥是A跑腿公司的“外卖小哥”,遂判决A跑腿公司向果小哥支付工资。

 

法官说法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保驾护航,同时也警醒用人单位在聘用劳动者时应诚实守信,彰显了人民法院能动司法,快速适应社会环境的新发展、新形势和新要求。

 

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在就业中,也应注意要求与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也应诚实守信,按照实际用工关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法院在确认劳动关系时,除审查书面合同外,还会根据实际履行中的用工事实,综合考虑劳动者受谁管理、需要遵守谁的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劳动成果是谁的业务组成部分等因素判断谁是劳动者的用人单位。


最后,在这个特别的日子

乐法君 向每一位平凡而伟大的劳动者致敬!

祝大家节日快乐!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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