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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宣传 | 如何正确理解“执行不能”和“执行难”?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3-30 15:00:57 打印 字号: | |

法院的执行工作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但是,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行不能”和“执行难”的情况。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所谓“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执行法院即使穷尽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此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并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所致。当执行法院最大限度利用已有资源和手段进行财产查控、信用惩戒,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空间后,客观上,案件仍然无法执行到位,就是“执行不能”。

 

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是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群众的直观感受是执行法院“执行不力”。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区别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事件对双方当事人都是飞来横祸,无法完全通过事先预判而进行预防,但涉及交易行为的商业风险,当事人可以在缔约前通过风险评估、资信调查、担保及反担保进行有效识别和防范。

 

法院对“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一般会作以下处理:

(一)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但这种司法救助一般限于涉人身权利的案件。

需要大家注意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不会被束之高阁。对于此类案件,被执行人仍然会受到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限制,而且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供线索,经法院调查核实后可申请恢复执行,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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