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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助力,“碳”索未来 | 乐山中院当庭宣判全市“碳汇修复”第一案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2-27 23:57:48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下午,随着法槌声响起,乐山中院当庭宣判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全富、吴俊世、李洪发自愿认购30吨林业碳汇用于替代性修复其造成的生态损害,成为乐山“碳汇修复”第一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乐山中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积极探索创新,引入“双碳”修复理念,引导三名被告人自愿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认购林业碳汇30吨,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该笔VCU碳减排量由成都市绿色低碳发展协会集中注销,用于三人滥伐林木罪的替代性生态修复。这是人民法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司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的具体行动和生动实践。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杨全富购买了位于乐山市沙湾区踏水镇长坪村9组村民的自留山小地名“猪山包”“牛石头”等五处林木。2022年3月,被告人杨全富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吴俊世、李洪发采伐“猪山包”“牛石头”处林木并出售,共计76.72吨,非法获利39000元。经鉴定,三名被告人滥伐的林木蓄积为93.804立方米。

 

判决结果

乐山中院考虑到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有充分认识,并以认购碳汇的方式弥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具有酌定处罚情节。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表现,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全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吴俊世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洪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全富、吴俊世、李洪发按照植被恢复实施方案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赔偿植被恢复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司法助力,“碳”索未来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

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意见》提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侵权人购买碳汇产品折抵赔偿碳汇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最大的碳库,林业碳汇不单停留在发挥已有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功能上,更强调通过减少树木砍伐来促进二氧化碳的吸收,达到增加碳汇目的。

乐山森林资源十分丰富,林业产业基础坚实,森林面积1165.19万亩,森林积蓄6783.69万立方米,在发挥林业碳汇优势,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方面,潜力十足,对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意义重大,成果来之不易。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向被告人说明其滥伐林木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导被告人自愿购买林业碳汇以弥补森林固碳增汇服务功能丧失所导致的损失,体现了乐山中院坚持生态保护和修复优先,推动固碳增汇并举,以“司法+碳汇”的创新模式,助力“碳”索未来!

创新路径,全面修复

在案件审理中,法官考虑到生态环境受损到修复完成期间存在时间差,经过与被告人明理释法,与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有限公司探讨论证,三名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30吨以弥补该时间段的“修复空白”,乐山中院将该行为纳入悔罪情节考虑。除此之外,三名被告人仍将按照植被恢复实施方案进行“补植复绿”。这种传统“补植”与创新“碳汇”的结合,真正实现了生态损害的全链条、精细化修复,不仅是多元化生态修复的实践创新,更是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理念的具体体现。

延伸职能,首案效应

本案是乐山市首例引入“碳汇修复”的案件,乐山中院以此为载体和契机,认真梳理办案思路、办案程序和操作规范等,增强首案示范效应和参考价值,为指导全市法院“碳汇修复”案件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考虑到农村地区是滥伐林木易发多发地,本案还邀请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中区部分村镇的村民代表参与现场庭审旁听,邀请省、市级媒体宣传报道,拓宽了普法的形式和范围,提高了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引导更多公众和单位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生态文明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讲法

乐山中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刘平:

该案是我市首例以认购碳汇方式替代性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2月17日发布《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后的首案。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通过向三名被告人解释碳汇等相关知识,被告人自愿购买了30吨碳汇,以弥补其造成的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这种方式既充分考虑了被告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经济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又丰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方式,也可以以此为契机引导更多公众和单位积极践行碳达峰碳中和理念,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点“碳”知识

碳汇: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等措施从大气中移除二氧化碳的过程。

碳达峰: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历史最高值,经历平台期后持续下降的过程,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由增转降的历史拐点。实现碳达峰意味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二氧化碳排放实现“脱钩”,即经济增长不再以碳排放增加为代价。

碳中和:某个国家或地区在规定时期内人为排放的二氧化碳,与通过植树造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移除的二氧化碳相互抵消。根据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全球升温1.5℃特别报告》,碳中和即为二氧化碳的净零排放。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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