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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丨【第五课】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15:27:48 打印 字号: | |

什么是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

成为被委托人有什么要求?

“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

今天带你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

委托监护制度

一起来看课堂视频学习吧!

 

“乐法妈妈”有话说

未成年人的委托监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具有照顾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顾。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被委托人

监护人在委托监护情形下的职责

01书面告知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和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幼儿园的沟通。

02定期联系和交流义务

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

03及时干预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孩子是上天赐予每一个家庭的瑰宝,也是国家与社会进步的希望与源泉,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以及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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