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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 | 【第二课】抚养权那些事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14:49:36 打印 字号: | |

“乐法妈妈”有话说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在少年家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常会有以下几个疑惑: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乐山法院“海棠花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团队,隆重推出“乐法妈妈”普法微课堂系列微视频,聚焦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疑惑和误区,今天讲述关于“抚养权的那些事”。

快搬好小板凳,一起听课吧!

 

普法微课堂

重点来了,请收好!

《民法典》中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1、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为孩子的监护人?是否有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是子女的监护人,均需承担监护职责。未尽到监护义务的,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不直接抚养子女方是否要与直接抚养子女方承担同等的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二十六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离婚而灭失,双方都有义务承担。

3、对方不允许我探望孩子,我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抚养子女方应当保证另一方的探望权并有义务协助履行。

法官寄语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

当家庭面临“离婚”这个特殊情况时,父母更应当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在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时,更应该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教育、身心发展方面去全面考虑,尽到为人父母的基本责任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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