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着眼于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导向,多元解纷连接着多元共治;人民法庭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积极探索着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本文以西部小城市城区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研究样本,归纳演绎出治理客体“多元高发”、特定类型纠纷“归纳有序”,治理主体、治理方法“多”而不“元”,解纷效果和治理成效水准不一的运行现状。文章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主体、客体、内容(方法)三要素着手,从价值理性、逻辑理性、实践理性三维度论述,提出了基于主客体相统一的“少”“家”“邻”社会肌体细胞的“融”解纷理论,弥补了过往研究多侧重于解纷主体多元和治理方法多样的理论空白。基于实践,不揣浅薄,文章基于法学和社会科学的交叉视角,实证分析 “少家邻”集约“融”解纷模式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形成的有益发展路径、存在的问题冲突和现实思考。
关键词:人民法庭 基层治理 主客体统一 “融”解纷
一、 问题的提出
定分止争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指明方向。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全国法院积极推进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夫筑城郭,立仓库,因地制宜,岂有天气之数以威邻国者乎”,[1]中华大地,幅员辽阔,惟各地情形不一,因势利导也。本文以笔者所在西部小城市城区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研究样本,揭示出治理客体“多元高发”、特定类型纠纷“归纳有序”,治理主体和治理方法“多”而不“元”,解纷效果和治理成效水准不一的运行现状。
(一)城区法庭受案数量高位运行,特定类型纠纷高发态势明显
1.整体受案数量持续保持高位。海棠人民法庭属西部小城市城区法庭,始建于1991年,位于乐山市老城区,管辖辖区内3个街道、3个镇的传统民事案件。辖区内党政部门、学校、医院、商业场所汇聚;人口密集,新建商住小区、老旧“三无”小区交织, 生活气息浓郁。近年来,随着城区居民法治意识和司法需求的提升,海棠法庭的受案量也一直保持高位运行态势,2019年至2021年,三年总受案量超过4000件,年均受案量超过了1000件。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与2019年相比,2020年、2021年的受案量虽略有下降,但基本持平。庭内4名员额法官按1:1比例配备书记员,人均年办案量超过300件,办案压力大,人案矛盾突出。法官疲于应付涌入法庭的案件,影响了人民法庭主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功能的实现。
2. 家事[2]和邻类[3]案件高发态势明显。海棠法庭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特定类型的纠纷呈现高发态势。其中,家事和邻类案件数量多,占比大。2019年受理家事、邻类案件199件、416件,占比分别为15%、31%;2020年受理家事、邻类案件161件、364件,占比分别为12%、27%;2021年受理家事、邻类案件221件、391件,占比分别为17%、30%,两者之和占法庭总受案数的近一半。经分析研判,家事、邻类案件数量多,占比大的原因受辖区地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影响明显,海棠法庭地处老城区,管辖区域属于城市生活区,人口密度大,人情社会特点突出,由身份关系及居住关系引起的案件纠纷自然集中、突出。
(二)法庭介入纠纷时点不同,解纷效果差异明显
案例一:(2021)川1102民初982号,解纷耗时:2年+。2019年9月6日晚上课间,原、被告看见同学在掰手腕,原、被告两人遂合意也开始掰手腕,之后一直分不出胜负,于是双方越发卖力使劲,在僵持中突然听到原告手臂处“咔”一声,然后双方停下来了。因担心出问题,被告带着原告找到班主任老师,班主任带着原告前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肱骨内侧踝骨折(9月6日影像科DR诊断报告)。原告前后经过两次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合计60529.45元。原告父母自事发两年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及学校赔偿处理未果,2021年10月15日诉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海棠法庭。该案最终在诉前达成调解,调解结果:被告负担25000元,学校补偿5000元,其余花费由原告自负。
案例二:驻学校未成年人法治工作站第一时间介入,解纷耗时:3天。学生甲在体育课上与同学踢足球,因足球被踢到足球场外的乒乓球区域,甲遂跑去捡足球,在弯腰捡到足球起身时,与正在捡乒乓球的学生乙相撞,甲下颚撞到乙的头部,导致甲门牙脱落。甲遂被送去医院检查,共花费20000元,事发两天后,甲的父母找到乙及学校要求赔偿甲的医疗费共计20000元。学校第一时间联系了驻该校未成年人法治工作站的海棠法庭法官,法官在接到学校反映后,当天即前往学校,组织甲乙双方父母及学校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以甲自负60%,乙负20%,学校补偿20%的结果成功化解。
以上两个鲜活的案例向我们展示了不同解纷机制所带来的效果差异。案例一、二虽均发生在学校文体活动中,均是由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原则调解成功,但是解纷效果却大不相同,案例一中,原告父母自行协商寻求赔偿,拖了2年多未解决,事发时原、被告读初三,最终解决时原、被告已经读高二了,为了不影响孩子高考,原告父母才诉讼至法院。矛盾纠纷拖了两年的时间才最终化解,对于双方家庭、特别是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都造成了持续性的巨大伤害。原告母亲在调解时说,“因为我不懂法,不知道自甘风险原则,虽然知道双方都不是故意,所有费用都要被告和学校出也觉得不妥,但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划分责任,我们应该早点到法院,因为这件事,两个孩子从朋友变成了陌路,由于受到学生的议论,孩子的学习成绩也下滑了,总是心事重重。”案例二则与案例一形成鲜明对比,矛盾纠纷发生后,在3天内就得到了及时公平解决,真正把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降到了最低。因此,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秩序,有效构建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关口前移十分必要。
(三)基层治理需要法治支撑,“多”而不“元”现状亟待改变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多元解纷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题中之意。人民法庭直接面向最基层,拥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也吸纳着数量巨大的基层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最能够体现社会面貌的整体情况。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群众性组织、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同向发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理应是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剂良方,与此同时,人民法庭的群众基础也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质化运行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囿于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人民法庭参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际运行成效并不理想。
1.内部原因:惯性思维、路径依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运行时间不长,治理成效远未显现,法院受案数量还得不到立竿见影的减少。案件高压未解,数量重压之下的法官分身乏术,不敢弃案不审,挺向前沿;有的法官存在路径依赖,习惯传统的坐堂听审模式,不愿解放思想,主动适用多元解纷模式;有的法官学习能力不强,不会学习诉调对接新规则,不会使用人民法院在线诉讼服务、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有效载体,不善于走网上群众路线;有的法官片面理解“司法中立”,自诩“不告不理”,不愿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
2.外部原因:各自为战,“多”而不“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质化运行中难以真正统筹形成合力,各解纷供给主体在机制运行上还无法协同探索出一套有序的纠纷分层递进过滤程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中,到底由哪个责任主体总体负责牵头和统筹协调,各自的职责事权范围究竟如何明确,目前尚无定论”。[4]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核心是要把非诉机制挺在前面,综合运用调解、和解、司法确认等多种方式,开展多方合作,共同联动、合力共治,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发之时。当前,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重大命题,基层党委政府、街道、司法所、派出所以及基层法院等负有社会治理职责的部门都在以本机关、本部门、本组织为中心主导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对于需要其他单位、部门协助的,则以邀请参与、联合参与的方式进行,协助部门往往以一种被动参与的方式进入,“各种方式之间尚未形成一个功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由于缺少这样一种纠纷解决长效机制,致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尚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这就导致各部门在程序运行机制上难以很好地衔接、配合、支持和兼容。
二、基层社会治理下人民法庭新发展
(一)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要求
新时代提出新要求,新要求呼唤新举措,新举措引领新实践。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法治也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是法治基础上的现代化,这意味着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各领域都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法律规范、法治方式展开。人民法庭建设作为基层法治的基础工程,应当顺应新时代基层治理和法院自身职能的新发展、新要求。
1.人民法庭建设必须符合基层治理总体要求:新时代下,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治理的最末端,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肩负着国家法治化治理的重大使命,它不仅仅是人民法院在最基层的派出机构,更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人民法庭优化布局是法院系统积极服务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的配套举措,通过科学的“增、调、迁、撤”,截至到今年6月,全国法院实际运行的人民法庭数达到10145个,有效与基层治理需求对接,方便群众诉讼,打通了司法服务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
2.人民法庭建设必须顺应新时代法院职能要求: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发生新变化,人民法院的职能实现新发展,新时代人民法庭要肩负起时代重任,就必须坚持“三个便于”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公平正义,坚持“三个服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三个优化”筹谋自身发展。要将司法的严肃性和便民性有机结合,在准司法、司法与公众之间搭建起感情沟通桥梁,推动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和认同,实现纠纷解决机制从单向服从到双向参与、从形式对抗到实质互信认同的根本转变,从条线单向促进到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促进全民守法和提升法治信仰。[6]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才能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构建人民法庭创新融合发展的新格局。
(二)基层社会治理下人民法庭职能延伸
民有所需、法有所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基层是一切工作的落脚点,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实到城乡、社区。新时代,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人民法庭必然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主体,也具备面向基层、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天然优势。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方向就是要立足审判之外,不断延伸司法职能,服务好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和人民群众高品质的生活需要。
1.立足司法公信,引领公序良俗。审判是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要不断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建立复杂类型化纠纷上级报告制度,积极发挥裁判示范引领作用。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切实让人民群众及时感受公平正义,提升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度和司法的公信力,促进服判息诉,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与此同时,更重要的在于通过巡回审判、示范诉讼等方式,引导法律行为规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序良俗。
2.立足开放包容,促进多元善治。人民法庭要积极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切实当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参与者与积极推动者。人民法庭要时刻牢记“国之大者”,坚持党委统一领导,不断发挥助手功效,积极主动加强与基层党组织的联系,与各基层治理部门广泛开展联建共建,发挥法律专业化优势,做好社会风险预警,强调治本为重,合力共治,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广泛对接基层解纷力量,充分利用网格化管理机制平台和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在线开展法律指导、诉前调解、网上立案、司法确认、电子送达等工作,推进人民法庭司法资源向基层下沉,织密共治共赢、全程全域、多方多元[7]的基层解纷网络。
(三)人民法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创新
“多元化”理念源于“多元论”。具体到纠纷解决工作中,提倡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机制、正式与非正式制度、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协调互动,在纠纷解决中提倡解纷主体、方式程序和规则的多元化。[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全国各地人民法庭围绕多元纠纷积极机制已经进行多方面的积极创新探索,涌现了一大批好的创新做法。
1.多元主体参与: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法院天府文创城法庭创建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机制、全流程随案调解工作机制和地方党政部门的双向响应机制,壮大纠纷解决队伍,争取地方党政支持;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决定》支持人民法庭工作,在全国尚属首次。《决定》明确提出人民法庭要不断完善线上线下诉讼服务体系,合理运用“云办案”“云庭审”、巡回审判等手段,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便捷化司法服务。
2.“一站式”协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法庭立足便利化,通过探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机制,构建符合国内外市场主体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微法庭”,主动给予业务指导,努力将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多元化解成效显著;以上这些人民法庭分别围绕多元解纷队伍建设、群众便利化司法需求、矛盾纠纷诉源治理、线上云解纷打造等方面对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进行了创新,值得借鉴学习。
三、基于社会肌体细胞 “融”解纷的理论基础
基层治理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庭参与基层治理,是法学和社会学的交叉论题。要解好治理难题,就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从主体、客体、内容(方法)三要素着手,系统推进。过往研究多注重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和治理方法的多样,本文基于人民群众既是治理客体即权利义务的承载者,又兼具 “自治”主体的双重属性,提出了基于主客体相统一的“少”“家”“邻”等社会肌体细胞的“融”解纷理论。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
2021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闪耀着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光辉,为我们把握核心、保持理性提供了根本遵循。
1.主体方面:价值理性的人民性。“为了谁”“依靠谁”是党治国理政的根本性问题,也是我们讨论社会治理的首要问题。基层是群众,群众在基层,人民群众是毫无争议的“自治”主体。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法治”“德治”的核心要义并不是要用法律、用道德来“管”群众,“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是要将法治思维、公序良俗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循。包括人民法庭在内的其他治理主体,则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照顾群众关切,维护群众利益,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推进基层治理的切入点和落脚点。
2.客体方面:逻辑理性的科学性。经对近3年受案情况的归纳演绎,家庭、邻类纠纷多发、频发,其后是传统中国乡土社会的大背景,其中则蕴含着“少年”“家事”“邻里”等关键因子。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也是一个家庭的希望,1个未成年人身后至少有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6名至亲,未成年人案件最能触动个人、家庭和社会的敏感神经。家庭则是社会肌体的最小单位细胞,家风连着世风,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休戚相关。“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则是人情社会中关乎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的重要因素。从“少”“家”“邻”等社会肌体的关键因子出发,施行类型化纠纷处理机制,以小切口撬动社会治理的大格局。
3.内容(方法)方面:实践理性的系统性。 坚持系统观念,对内优化法院权力配置和运行机制,对外加强与司法局、民政局、妇联、行业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的对接,归纳出饱含地域特色、蕴含传统文化的“海棠”精神,实践出“少”“家”“邻”“融”解纷模式。“少家邻”是对涉家、涉邻、涉少三类专门案件的统称;“集约”是指探索对这三类案件的集中、简约、分层分类的精准解纷模式;“融”是指解决矛盾纠纷所采用的方式方法,通过助推诉讼服务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党建共融、资源通融、内容兼容、宣传互融,共同构建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解决机制的实质化高效运行。
(二)法庭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环节相扣
人民法庭与基层社会治理环节相扣,程序相衔,人民法庭在服务基层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时向各方支持法律咨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诉讼服务等法律服务。“人民法庭设立的初衷,决定了人民法庭不是单一化地履行审判上的便民诉讼服务职能的机构,同时还担负着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9]人民法庭最大特点就是设在最基层,始终处在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这是人民法庭优势所在,也让人民法庭在审判职能的基础上衍生出了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职能要求。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健全乡镇(街道)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决机制和心理疏导服务机制。”这就要求,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应当在法治轨道上寻求方式手段。根据基层治理中出现的不同矛盾纠纷,选择不同的解决路径,这就有必要以法治思维为引领,在法治的轨道上运用多元解纷的思路来探索化解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方法,推进基层治理的法治建设。人民法庭作为扎根基层的司法据点,是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一环,相比于其他基层治理部门,人民法庭具备更高的法律专业性,人民群众对法院也有着天然的信服力,因此,人民法庭与基层治理工作是紧密相扣的,在基层治理系统中占据关键地位。
(三)法治与其他治理方法目标一致,标准相近
加强基层治理是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和强基工程,统筹建构基层解纷供给主体的一体化多元基层解纷体系应是加强基层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实践运行中我们发现,基层党组织、行政机关、部门治理单位、基层政法部门、社会自治组织等基层治理主体的解纷目标是一致的,解纷的标准是相近的。共同的解纷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增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推动构建基层矛盾纠纷前移解决的体制机制,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各解纷供给主体解决纠纷的依据可能存在差异,有法律法规、政府政策、风俗习惯、乡规民约、管理经验等不同的依据,解纷方式也有多种,和解、调解、仲裁、司法确认和诉讼等,但解纷的程序大致都遵照党的统一领导、各类治理部门协同、社会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的解纷路径,最终,纠纷解决的标准就是伸张正义,也即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公正”。“判断一套社会制度的优劣,首要的标准是正义。正义,是在追求幸福的时候人与人之间必须维持的关系的一种性质,这种性质最有利于全体成员的等度自由。”[10]遵循“公正”这一基层解纷的目标和标准,才能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四、城区法庭“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语境下的“基层治理”,必须要有统一的思想,细化的路径和科学的方法。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是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根本保障,基层治理工作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实现党建共“融”;基层治理是系统工程,任何参与主体都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做到统筹兼顾,整体谋划。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参与基层治理的桥头堡,应该探索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方式,带动形成点面结合、系统集成、多元共治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大格局,实现路径通“融”;信息化时代给社会格局、人民生产生活带来根本性变革,信息化建设也与司法体制改革一道成为推动人民法院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疫情常态化下的司法治理,更应该借鉴智慧法院成果,实现资源共“融”。
(一)思想路线:突出党建引领,发挥党员先锋作用
自2021年始,海棠法庭积极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紧紧依靠地方党委领导,探索党建引领工作,不断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党委领导的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在党建引领下,海棠法庭与地方各部门开展通力合作,提供司法支撑,发挥专业性优势,推进人民法庭进社区、进学校、进网格,让司法更接地气、更贴近民生。“海棠花开”党建品牌和“少家邻”集约“融”解纷模式就是市中区法院坚持党建引领融入基层治理体系的实践成果,并配套成立了以党组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家事纠纷审判改革领导小组、未成年人工作领导小组,由机关党委牵头联合区民政局、司法局、教育局、妇联、团委、各街道、在乐高校等,建立党建联盟,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融合街道群团、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在乐高校等法治力量共同聚力解纷。2022年,为更好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升司法速度,海棠法庭申报了“海棠花开·融e解”党建品牌,并入选乐山市中区区委组织部首批嘉州党建“领航项目”库,为实质性推动落实该项目,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市中区法院联合司法局、辖区街道党组织共同协商出台了《“海棠花开·融e解”党建引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切实推动了司法资源向基层下沉,真正融入了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
(二)实践路径:集约“少家邻”,源头“融”治理
正确处理好审判独立性与司法服务大众性,找准发力点、切入点,是新时代人民法庭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所在。意见指出“要加强辖区多发常见类型化纠纷的源头治理,形成源头预防、非诉挺前、多元化解的分层递进前端治理路径”。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成效不明显是很多法院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分析案件类型,笔者认为这与粗泛式的化解方式有关,因为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适合通过非诉方式化解,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通过开庭审理调查、充分举证,再依赖于法官专业化判断的纠纷,就算投入大量时间去调解也难以取得成效;而一些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与道德因素的纠纷就容易通过非诉方式化解。通过汇总分析海棠法庭辖涉区域内结受案件的类型占比,我们发现家事和邻类案件2019年、2020年、2021年三年的受案占全年总受案件的比重分别高达为46%、39%、47%,同时我们还发现,涉“少”民事案件很多内含于这些家事案件中,且具有浓厚的人伦、情感因素。为满足本辖区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深化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分层递进的纠纷解决方式,带动形成点面结合、系统集成、多元共治的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大格局,海棠法庭开始探索实行集约“融”解纷式纠纷解决模式,实施精准治理。
1.速裁+专业化审判,优化法院内部资源配置。基于前期实践,有感于法院治理社会关系,医院治愈身体疾病的相似性,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在民事审判条线推行“速裁+专业化审判”机制改革。速裁庭类似于医院的全科门诊,快速处理纠纷起因清晰、发生时间短,权利义务关系简单的民事案件。在速裁庭之外另设6个专业化团队(包括3个人民法庭),对民事案件进行专业化划分,集中人力和时间处理特定法律关系的繁案。其中,苏稽人民法庭地处市中区第一大镇苏稽镇,定位于服务乡村振兴法庭,集中管辖涉农业、农地纠纷案件;高新人民法庭位于国家级高新区,定位于服务高质量发展法庭,集中管辖金融、公司、破产等商事案件;而本案研究样本所在的海棠人民法庭,地处乐山市老城区,辖区内人口密集,新建商住小区、老旧“三无”小区交织, 生活气息浓郁,则定位于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法庭,集中管辖家事、邻类、少年案件。由此,分类分层细化部署推进“少家邻”品牌实施运行,明确融入基层社会治理的精准品牌方案,对于管辖的三类专门案件类型采用不同的分类化解方案,精准治理,成效显著。
2.家事案件,“引进来合资源”,内涵式化解。家事纠纷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婚姻、继承纠纷关涉个人隐私,宜采取内涵式的纠纷解决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理念,以海棠法庭为联动中心,联合区委、区妇联、辖区街道、大学共同出台《关于共同创建“海棠花开·家”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品牌的实施方案》,构建以法官为主的主导的家事纠纷化解团队,邀请生活经验丰富,热心调解工作的公民及大学法学或心理学专业的大学生组队共同展开家事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相比与专业性强但因案件繁忙无暇听取当事人倾诉的法官而言,热心公民有更多的时间倾听当事人心中的郁结,配合有法律或心理学基础、会使用智慧平台的大学生,取得了很好的调解效果,2021年6月至今,海棠法庭邀请家事调解员共组织家事调解52件,其中调解成功30件,成功调撤率高达57.7%。
3.涉少案件, “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模式。未成年人案件关涉家庭、学校、社会多方主体,涵盖民事、行政、刑事各种法律关系,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的工作要求,强化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改革,市中区法院积极响应,依托“海棠花开”品牌的建制,从民事、刑事、行政三个业务部门各确定一名审判员成立专门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的综合审判团队,旨在以最有利于未成年的原则,从宣传、预防、惩处和保护等方面全方位服务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此外,海棠法庭还积极探索打造学校、社区两个保护基地,分别与学校合作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在学校成立法治工作站、放置“乐法妈妈”信箱,针对学生反映问题,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讲座;与社区合作建立法治指导服务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些对于未成年人的关爱措施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给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护。
4.邻类案件,“走出去巡回调”,外放型宣示。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等邻类纠纷案件批案多,群体性诉讼多,宜采取外放型宣示模式,树立规则指引,弘扬社会正气。海棠法庭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加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发挥派出所、司法所、基层法庭的职能作用,以街道为单位,以海棠法庭为支撑,联合派出所、司法所共同出台《“两所一庭”一站式矛盾纠纷让你联调工作方案(试行)》。整合司法所、派出所、基层法庭相关人员及职能,建立“两所一庭”纠纷联调新模式,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解纷的有机结合。街道发生了邻类纠纷,街道工作人员可以第一时间组织启动“两所一庭”联调工作组进入社区开展联调工作,这样可以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激化,有力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此外,对于进入诉讼的同小区批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海棠法庭探索出了“实地勘察+巡回调解”的工作方式。一批几十甚至上百件的同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入诉讼后,在正式审理前,海棠法庭的承办法官们会组织业主代表、物业管理人员共同到小区开展实地勘察,把发现的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勘察笔录,以勘察笔录为依据,组织双方开展诉前调解,取得了很好的调解效果。综合运用以上两种邻类纠纷化解模式,2021年6月至今,海棠法庭审结邻类纠纷449件,调撤395件,调撤率高达88%。
(三)创新方法:扩容云上司法,领跑司法速度
海棠法庭以积极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为目标,通过党建引领纠纷化解,以数字赋能回应人民群众急迫解决纠纷矛盾之诉求。以海棠法庭为联动中心,在各街道司法所、心连心邻里中心、管辖社区、学校设立“海棠花开·”法治工作站,通过搭建“融e解”视频调解室,打通法官调解与人民调解、社区调解的通道,横向联通对接社区、司法所,构建心连心邻里中心——司法所——人民法庭三级融合的法治服务路径,将法治服务从固定场所、固定时间搬到随地接入、即时沟通的移动群组,充分利用“四川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功能,通过“融e解”视频调解室在线完成法律指导、调解、司法确认、立案、庭审、送达等服务;对基层单位需要法律会诊或人民法院参与、指导处理的纠纷,可以通过“融e解”视频调解室连线各联席单位共同参与调解,调解成功后由人民调解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再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出立案申请,由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文书,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送达到人民群众,真正实现纠纷矛盾的一站式诊断化解,最终达成“小事不出区,大事不出街,纠纷一次了”的“无讼”社区目标。
2021年7月,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要求,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要深刻把握人民法庭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与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统一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好“第一线”与“最后一道防线”的辩证关系,处理好司法服务大众性与审判独立性的辩证关系。在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也确实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官诉前参与调解的纠纷成诉后是否要适用回避制度?法官在诉讼进入法院前已经对案件事实进行了了解,并提出了调解意见,若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而进入法院,法官内心是否产生偏见?当事人是否会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一项制度的发展,前进性与曲折性同在。在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我们有困惑、有梗阻,更有收获和成长。我们将继续发挥基层人民法庭的群众优势,在履行好审判职能之外,与基层各治理主体广泛开展联建共建、资源互融,擦亮“海棠花开·少家邻”集约“融”解纷品牌,推动建立以人民法庭为重要支点的基层解纷体系,合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大格局,真正将正义根植到百姓身边。
[1]汉·赵晔《吴越春秋·阖闾内传》
[2]家事纠纷是指涉及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各类纠纷,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
[3]邻类纠纷指与居住相关联的涉及人或物的各类纠纷,主要包括涉房屋类纠纷、物业纠纷、相邻关系等。
[4]杨凯: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中国法学,2021年02期。
[5]卞建林:《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103 页。
[6]杨凯: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体系的制度协同”,中国法学,2021年02期。
[7]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郭彦等:“内外共治:成都法院推进“诉源治理”的新路径”,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9期。
[8]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7。
[9]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06期。
[10]汪丁丁:《新政治经济学讲义》,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3 年版,第 36-3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