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根据国家亲权理念,家庭教育不再是传统观念中不容外人插手的“自家私事”,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立法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为司法主动作为,有效创新未成年人保护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作为家庭教育方面开创性的专门立法,规定仍显粗疏,尤其在刑事审判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指导更为急迫的背景下,“可以责令”规定过于柔性、适用标准模糊、指导权与违法处罚权分离等拉低了指导效能。此外,考核评价、内外联动等配套制度缺失,法官价值认知度不高、适用积极性不强,专业指导人员储备不足、参与不够等诸多问题,让家庭教育指导实践效果极不确定。为此,提升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的广度、强度、深度,要从规则维度完善法律及配套行政法规,设置“应当”型规则,细化明确指导内容,统一指导文书样式;从制度维度健全配套衔接制度,搭建协作配合的内外联动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激发适用积极性;从综合维度激活指导潜能,打造家庭教育指导专门平台,根据平台获取的指导需求,靶向提供指导服务,并组建指导人才库,通过培训提供指导服务水平。全文共14096字。
主要创新观点:
1.对未成年人分属被告人或被害人的身份分类设置规则,并合并指导权与违法处罚权,确保法院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的同时得以通过强制手段保障实施。同时,以体系化的行政法规明确具体指导内容,统一规范指导文书格式,规范指导适用标准,构建指导专业人才库,增强指导力量。
2.通过搭建内外联动体系,成立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小组,破解法官单向交流和各部门“单兵作战”的困局,形成指导合力。同时,健全对办案法官、专业指导人员、协作各方的考核,将指导工作量、适用效果等纳入考核,调动适用积极性。
3.联合共建家庭教育指导专门平台,借助平台获取的指导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服务,并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专项培训,提升指导专业水平。
4.探索个案家庭教育指导开展步骤,明确前期调查、启动指导和后续回访三个阶段相关工作的具体内容。
以下正文:
引 言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仍然面临严峻复杂的形势,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未成年人犯罪也有所抬头,家庭监护问题比较突出。[①]当司法实践中发现家庭教育不当或缺失时,如何积极作为,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②]指出了方向,而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首部家庭教育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明确司法机关有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也让司法机关在常规的司法审查中有了主动延伸的探索依据。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各地人民法院“摸着石头过河”的做法五花八门,诸如“**法院第一份家庭教育指导令(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时显报端,体现了一群法院人为了保护祖国的未来,积极探索形成思路和主动作为,但潜藏于后的预设功能实现和效果评估尚需实践检验。为了更好了解当前适用现状,本文从S省法院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刑事审判中的家庭教育指导运行现状出发,并随机访谈30名刑事法官,管中窥豹,以期为家庭教育指导的规范适用提供一条可供选择的路径。
一、困局:刑事审判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适用困境
设置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目的在于借助司法力量,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时,促使前述人员正确履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随着新法实施,各类家庭教育指导不断出现,不少问题与困难相伴而生,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效果极不确定。
(一)适用数量较少
从立法规定来看,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首次赋予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基本沿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③]的内容,适用范围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新增“犯罪行为”,并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增加“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限定条件。从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来看,家庭教育指导至少可以适用于三种情形,即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甚至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时。[④]事实上,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无非是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甚至双方均系未成年人的情形,很明显,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绝大多数存在问题,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大都需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从实践来看,相较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量而言,家庭教育指导适用数量较少,占比较低。以S省为例,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至今,S省法院有1333件案件进行所谓家庭教育指导,其中刑事案件153件,占比11.48%(见图1);而进一步调查发现,153件中有78件系口头训诫,与家庭教育指导具有本质区别,故本文以75件实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刑事案件作为样本进行分析,前述样本占全部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12.02%。值得一提的是,S省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占全部性侵犯罪案件的60%,但对此类案件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仅有21件,占涉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13.21%。(见图2)
图1:刑事案件开展所谓家庭教育指导数量及占比
图2:刑事案件及性侵犯罪中实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数量及占比
另,据不完全统计[⑤],自“依法带娃”时代开启以来,网络报道可见刑事审判中的家庭教育指导案例共141例[⑥],其中1月至5月北京法院22例、重庆法院17例,占大多数,其余案例零星分布在江苏、山东、广东等部分省,这与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量明显不符[⑦]。可见,刑事审判中适用指导数量较少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⑧]虽家庭教育指导专门立法从2022年初才施行,加之各地探索有限、适用有限,但总体来看,适用率较低是不争事实,这与《2021年中国家庭教育白皮书》显示近六成的受访家长需求完善、系统的家庭教育方法不相适应。
(二)适用形态各异
从S省实践看,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文书名称、要素等方面均不统一(见表1)。从指导方式看,S省有10件系书面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65件系直接发出载明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文书,如L市法院4件采取前一种方式、1件采取后一种方式,S市法院2件均采取前一种方式,M市法院6件均采取后一种方式。从文书名称看,有的为《家庭教育指导令》,有的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还有的为《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责令督促监护令》,等等。实践中还存在虽命名为《家庭教育令》,文书主文却以“裁定”形式明确指导内容,但尾部格式又不同于裁定书的情况。从文书要素看,有的将被指导人称为监护人、义务履行人,有的未表明身份仅以姓名抬头,有的载明需要指导的原因,有的载明不接受教育指导的后果,有的明确指导文书有效期及不服申请复议的救济途径,[⑨]还有附法条或有文书尾部的。从文书裁判形式看,有的为令状,有的为裁定,有的为决定,还有的为建议或指导意见,且存在裁判形式与文书样式不符或前后矛盾的情况。可见,人民法院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呈现方式不一、形态各异的现象。[⑩]
表1:刑事审判中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形态
适用形态 | 分类 | 案件数 | 占比 | ||
指导方式 | 书面责令到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10 | 13.33% | ||
直接发出载明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文书 | 65 | 86.67% | |||
文书名称
| 通知类文书 |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 10 | 13.33% | |
指导类文书
|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 5 | 6.67% | ||
《家庭教育指导令》 | 19 | 25.33% | |||
《家庭教育令》 | 34 | 45.33% | |||
《家庭教育责任督促监护令》 | 1 | 1.33% | |||
《家庭教育指导书》 | 2 | 2.67% | |||
《家庭教育建议书》 | 4 | 5.33% | |||
文书要素 | 有无案号 | 有案号 | 与刑事案件案号一致 | 66 | 88% |
单列案号 | 3 | 4% | |||
无案号 | 6 | 8% | |||
指导类文书: 是否明确有效期 | 明确 | 17 | 26.15% | ||
不明确 | 48 | 73.85% | |||
指导类文书:是否载明不服的救济途径 | 载明 | 16 | 24.62% | ||
未载明 | 49 | 75.38% | |||
指导类文书: 是否载明不接受教育指导的法律后果 | 详细载明 | 29 | 44.61% | ||
模糊载明(如仅载明依法处理) | 21 | 32.31% | |||
未载明 | 15 | 23.08% | |||
裁判形式 | 通知类文书 | 令状 | 10 | 13.33% | |
指导类文书 | 令状 | 35 | 46.67% | ||
裁定 | 8 | 10.67% | |||
决定 | 6 | 8% | |||
建议或指导意见 | 16 | 21.33% |
(三)文书内容空泛
从各地实践看,目前家庭教育指导文书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样本一:***:本院在审理**一案中,发现***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你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责令你于**年**月**日至*****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样本二:被监护人:***;义务履行人:***;本院认为*****(法律规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依法予以纠正。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范)的规定,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内容/裁定/决定/责令/建议如下:*****。
样式一并无实质教育指导内容,属于通知类文书,重点在于让监护人到场接受口头教育;样式二系直接发出载明家庭教育指导内容的文书,属于指导类文书,其中较多援引法条进行概括性描述,并对个案案情进行分析,强调案发重要原因是家庭缺乏教育,但对具体指导内容要么是以“加强教育”一笔带过,要么是原则性要求多关注未成年人身心需求、多给予关爱等与监护职责一致的内容,没有进一步告诉被指导人如何加强家庭教育。而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官进行访谈,他们也承认,人民法院无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均为法治宣讲,至多告知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加强亲子陪伴,要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等较为宏观的说教。可见,家庭教育指导仍停留在法定监护职责告知层面,没有涉及如何帮助监护人提高监护能力的内容。
(四)效果较难评估
目前,普遍存在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或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后没有或者无法继续跟进、后续回访断档等情况,即便少数法院进行回访发现效果不佳,也只能再次进行口头式法治教育,督促力度不够。从S省实践来看,80%的指导文书中缺乏相关回访依据,另外20%的指导文书虽明确将对家庭教育履行情况进行走访调查或回访,但经向承办法官了解,大多数实质上未进行回访(见图3)。而少数进行了回访的法官称,回访时即便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旧怠于履职,也只能再次开展法治教育,后续落实情况无法督促。如此一来,法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受制于回访制度缺失、法官精力有限以及强制力度不够等因素,不能及时跟进和有效促进指导落实,还停留在“一发了之”或者“隔靴搔痒”式法治教育层面,指导效果较难衡量。
图3:刑事审判中家庭教育指导后续回访数
二、溯源:刑事审判中家庭教育指导适用困境的成因剖析
其实,人民法院很早就认识到一纸判决并不能真正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司法对失职父母如何主动作为,并提供全方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实践一直在不断探索中。而基于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和优先保护,按照国家亲权理论,允许国家权力在特殊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采取积极介入与干预的措施。[11]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构建国家监护干预机制,国家干预自此进入司法实践层面。七年之后,家庭教育指导完成了从司法实践到专门立法的重大跨越,但目前立法规定粗疏、配套机制不完善和专业人员缺乏等因素掣肘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纵深发展。
(一)立法规定粗疏影响适用“广度”
从立法来看,经过一系列修订和出台,目前已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指导、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主体、包括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在内的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为司法机关适用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规范依据,但没有解决诸如适用标准等核心问题,影响了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
1.立法规定过于“柔性”。家庭教育指导是国家干预家庭教育的重要方式,当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家庭教育失职导致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时,理应启动强制性干预,核心是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适用效力看,《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的是“可以”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而非“应当”,或然性规定赋予了法官选择的权力,况且,民事诉讼中的离婚案件尚且要求“应当”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但在刑事审判中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的职责,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关注力度明显不够。另外从适用情形看,准确理解“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非易事,条文暗含法官有审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及教育情况的附加义务,这对刑事法官而言,姑且不论额外审查的结论是否准确客观,但明显增加了工作量,是否适用全凭法官喜好。
此外,家庭教育指导权与违法处罚权分离,降低指导效能。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5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立法将家庭教育指导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授予公安机关,将治安处罚作为确保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的保障力量。这种满足局部需求的立法缺乏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体系关照,由于公安机关难以及时回应和有效补位,带来的连锁反应是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文书便后续断档,即便高度负责的法官实施回访,指导的强制力和约束力也得不到有效保障,极大削弱指导权的督促力度,指导效果实现缺乏合理制约。
2.缺少系统化的配套行政法规。目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指导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家庭教育涉及的范围较广,指导主体是法官还是专门组织、专门人员没有规定,训诫、指导内容以及训诫、指导方式等缺乏配套细则,家庭教育指导文书的效力时间、监测期限、如何评估、如何反馈等亦无规则。如从适用方式看,条文规定训诫与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行,从字面含义看,训诫属当面斥责,必然有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教育的内容;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实践中也有通知被指导人到场接受指导的情况,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之间逻辑不清、界限不明,个别情况反映出后者是冠以家庭教育指导之名的训诫,没有厘清二者界限影响因材施教。因此,体系性的强化指引的缺位,让家庭教育指导难以有效推行。
(二)配套机制缺失影响适用“强度”
法律往往只能解决制度构建和完善的问题,但制度落实必须辅以相关配套机制保障,否则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家庭教育指导亦不例外。
1.外部:缺乏联动配合机制。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12],公检法均有权启动家庭教育指导,妇联、民政、司法行政、广播电视、网信等有关部门也负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责任,法院、检察院还负有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的职责。立法规定反映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范围广,需要多头并进、共同发力。从S省实践看,半数以上的家庭教育指导主体局限于承办法官,没有其他机构或者人员加入,人民法院也未参与其他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对其他机构开展情况不太清楚,孤岛现象明显。可见,涉及家庭教育指导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程序衔接、系统集成的一体化机制和平台尚未形成,联动配合机制的构建尚属空白。
2.内部:缺乏考核评价机制。 从一般意义上讲,绩效考核机制的功能,对于法院系统里的行为选择而言,既是基础性的,也是方向性、指引性的。[13]家庭教育指导属于刑事审判后附属工作,需要法官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背后的家庭教育问题,还需要结合案件情况确定合适的指导内容和方式,并跟踪回访确定效果等,工作量巨大,但基层法院普遍面临刑事案件办案量是首要考核指标的问题,判后延伸的家庭教育指导及综合工作均未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没有体现注重家庭教育指导的“特殊政策”,影响法官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积极性。
(三)专业人员缺位影响适用“深度”
除了考核机制这种外在拉动力量不足外,刑事法官对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认知和认可度不够,也是阻碍适用积极性的重要原因。同时,即便有少数高度负责的法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姑且不论被指导人是否真心接受,受制于家庭教育指导需要教育学、心理学等的高度专业化,指导实效大打折扣。
1.办案法官认知度不高,参与积极性不强。《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目前线上线下较多宣传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没有对法官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开展专门培训的记录,《家庭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明显不够。为准确了解刑事法官对制度的认知情况,笔者随机对30名刑事法官进行问卷调查(见表2)。
表2:刑事法官对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认知调查情况
问卷调查结果 | 数量(人) | 占比 | ||
不清楚家庭教育指导制度 | 15 | 50% | ||
清楚家庭教育指导制度 | 认为意义不大 | 缺乏强制力 | 5 | 16.67% |
担心二次伤害 | 1 | 3.33% | ||
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实施 | 2 | 6.67% | ||
认为有重要意义但担心负面效应 | 7 | 23.33% | ||
合 计 | 30 | 100% |
从上表可知,有15名法官不清楚刑事审判中有家庭教育指导制度,占比高达50%;有8名法官认为该制度设置目的过于理想化,如认为家庭教育指导没有强制力,作用不大,家庭教育指导会对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二次伤害,甚至认为很多未正确实施家庭教育的父母都是迫于生计和自身局限,不得不外出打工等,即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也无法实施。可见,占比达76.67%的法官对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知晓度不够或者认可度不高。剩余7名法官虽坦言家庭教育指导对预防及防止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仅作出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不会指导”“不知道指导什么”“不知道以什么方式指导”,担心操作不规范或者错误适用产生负面效应。可见,占比仅23.33%的刑事法官虽认可该制度,但因相关规则不明,又缺乏专业指导,出于对司法风险本能的高度警惕,不太情愿突破上级没有统一要求的行为模式,对启动家庭教育指导显得“无心无力”。
2.专业人员储备不足、参与不够。家庭教育指导是让未正确履职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准确履职,指导内容虽也涉及法官擅长的法治宣讲,但更多需要相当的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才能有的放矢。目前,S省辖区基层法院几乎每个刑庭均只有一至二名员额法官,而法院系统中既长期致力于少审工作、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兼具家庭教育指导专业知识的法官更是严重缺乏,指导能力、精力受限。因此,引入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员,与刑事法官组成专业团队,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既能增强指导力量,又能提升指导质量。但家庭教育指导人员的引入方式方法缺乏依据,由此产生的工作量评估、工作经费保障等问题更无从谈起,偶尔零散的专业人员基于热心公益而临时加入,毕竟属于杯水车薪。长此以往,即便极具责任感、想尽力做好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法官,因囿于个人精力和专业短板,也可能力不从心。
三、破局:“三维”构建刑事审判中的家庭教育指导适用路径
(一)规则维度:完善规范体系
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因为其保护对象的特殊性,使其实施的困难性和艰巨性更加突出,[14]家庭教育指导也更加必要和迫切。有鉴于此,及时完善相关规则,让家庭教育指导制度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是当务之急。
1.修订法律:化柔性为刚性。针对未成年人分属刑事案件不同当事人的情形,分类设置规则。一是对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三部法律均为或然性规定,即“可以”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指导,刚性不足。建议设置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条关于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应当”指导的同等规则,即凡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均“应当”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命令”法官依法履职。其中,对未成年被告人按照是否羁押,设置不同的教育指导内容,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多与早期家庭教养相关,且羁押与否与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危害程度等存在差异相关,应适用分级处遇机制,对未被羁押者的监护人,聚焦重塑矫正对象与家庭的情感联结、补偿和修正未成年人早期心理问题;对被羁押者的监护人则需要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意识、人格塑造、社会交往、未成年人生存技能培养等全方位的指导服务。二是对于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分为“可以”型授权性规则和“应当”型义务性规则,详言之,按照案由、监护主体身份和文化水平、家庭教育方式、家庭氛围等因素,列举式明确“可以”型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对象;但对性侵案件或者被害人为留守儿童等情形的,设置“应当”型规则,强制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当然,应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家庭教育指导提出异议,建议由立法赋予其不服时申请复议的救济权。
此外,合并家庭教育指导权与违法处罚权,明确家庭教育启动机构负有家庭教育指导职责和违法处罚职责。对于被指导人收到《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按时按约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虽接收指导文书但依旧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手段予以惩戒,甚至刑事追责,让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从柔到刚”。
2.细化法规:一是明确指导内容。家庭教育指导适用情形、指导主体范围、指导内容和方式、保障措施等多方面内容尚不明确,建议国务院专门出台配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意见》,系统性地对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作出详细规定。首先,对家庭教育指导时限长短、具体措施、程序机制等进行细化。如明确指导时间为一年或者更长;列举式规定家庭教育指导的方式和具体内容,科学设置训诫和家庭教育指导的界限,督促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方法等。其次,明确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辖区内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由其构建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才库,鼓励家庭教育指导师、高校家庭教育研究人员或者具有社会、法律、教育、心理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各级人民政府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统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业指导人员补贴可采取按劳取酬、绩效挂钩、综合考核等方式发放。再次,明确主导机构。家庭教育指导启动机构在指导时起主导作用,结合个案未成年人具体情况,与其他专业指导人员从不同层面共同开展指导。
3.统一形式:规范文书载体。一是统一家庭教育指导文书的名称。家庭教育指导文书是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治理,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的创新司法实践,核心在于对家庭教育行为的科学规范和指引,名称应体现指导性。鉴于实践中各地摸索出的家庭教育指导集中于两种模式,即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相关人员教育指导,或者以载明指导内容的书面形式发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前者可统称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者可统称为《家庭教育指导令》。二是规范家庭教育指导文书的内容。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因带有一定通知属性,应侧重于责令何人于何时到何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明确不按通知要求到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后果;而《家庭教育指导令》属于打包将教育指导内容发出,内涵更加丰富,主要包括对监护人实施的不当家庭教育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个案案情,列明纠正不当家庭教育行为的具体举措,需要矫正的内容和方式,并明确执行时限、不服令状的救济途径及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其中,对未成年人是被害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尤其要注意提醒监护人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变化,给予他们更多的关心和关爱。(建议稿附后)
(二)制度维度:健全配套衔接机制
1.搭建内外联动体系。《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各自扮演的角色,倡导协同作战的全方面保护原则[15],旨在推动各方合力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环境。目前人民法院开展的家庭教育指导集中于法官单向交流和部门的“单兵作战”,与立法多部门协同作战的要求有差距。建议当地政府组织、协调成立政府部门及群团组织共同参与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该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加强协作,提供包含心理干预、司法救助、转学安置、跟踪帮教等内容的专业服务,与家庭教育指导启动机构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如共同开展未成年人家庭调查,个案分析研究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和方式,确定专业人才库中的指导人员,集体评估家庭教育指导情况等。同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共同分析辖区存在的家庭教育问题,研究制定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举措,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共享经验成果。对配合人民法院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人员,从值班情况、指导效果、被指导人员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指导人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2.构建科学合理考核机制。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意见》明确对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实行专门的绩效考核,提出不能唯办案数论,要将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延伸帮教、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都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因此,建议构建对办案法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考核权重机制,抛弃简单以案件数量或者效仿综合部门的考核办法,根据现实性、多层次、复合化的需要设置工作量考核标准,结合家庭教育指导过程中的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根据本地区考核办法进行相应案件量的细化折算,与办案量求和后考核。同时,增加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率、规范度、适用效果等方面的考核,通过考核“指挥棒”激发办案法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工作积极性。同时,重视对协作各方配合家庭教育指导的考核。家庭教育指导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妇联、民政、司法行政、乡镇街道社区等多部门的协作配合,进行横向考核无疑是提升配合效能的有效方式。建议党委政府将协作各方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实施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以压实协作各方责任,整体推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有效提升。
(三)综合维度:充分激活指导潜能
1.打造家庭教育指导专门平台。S省L中院少审团队与市妇联联合在当地小学挂牌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法治实践基地,少审团队由研究室牵头,联合刑庭、民庭等机构组成,与11个基层未成年人法律工作室、服务站、研学营地等建立协作机制,线上线下开展讲座、沙龙、亲子活动、咨询、心理辅导等,同时设置“乐法妈妈”信箱,收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家庭生活困扰,有针对性地帮助未成年人舒缓情绪、解决困扰,搭建起常态化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平台。借此思路,人民法院可以确定由少审庭或者少审团队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牵头部门,联合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嵌入前述法治宣传平台,为参与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人员提供教学阵地,同时借助平台获取信息,系统梳理家庭教育指导需求,开展靶向治疗,注重引导监护人提升家庭教育能力,帮助更多家庭培树科学教育理念。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如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失教失管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转介对口站点,对接家庭指导中心为失职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2.培育家庭教育指导专业人才队伍。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聘请专业人士组建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库,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可邀请熟悉当地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情形的个人加入人才库,轮流到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值班,并根据实际需要从人才库中随机抽取指导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二是加强对指导人员的培训。开展对刑事法官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专项培训,提高其对家庭教育指导制度价值的认识和认可,消除审判法官不敢用、不愿用、不会用的顾虑。同时,由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方面的社会专业服务,定时对辖区内专业指导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指导服务素质和能力,全面提升家庭教育服务人员水平。
(四)个案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步骤(见图4)
第一步:参考家事审判中的家事调查制度,对可能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件,人民法院等机构上报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通知其他成员单位,并从人才库中抽选参与指导专业人员,与人民法院等家庭教育启动机构共同组成家庭教育指导小组开展调查,通过走访、交心谈心等方式就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等进行摸底。
第二步:指导小组结合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责令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如需要指导的,则制定个案家庭教育指导计划,小组成员继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人员名单和指导计划。对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接受指导的监护人到特定场所由专业指导人员引导被指导人自省,树立养育责任意识,再由人民法院从法律规定的角度,结合法治教育平台获取信息和所得经验,灵活多样地宣传未成年人保护的重点、不履行家庭教育的法律后果等内容,最后由被指导人签具履职承诺书。对直接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进行指导的,结合前期调查情况明确个案具体指导内容。
第三步: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后一定期限内,指导小组定期对未成年人和监护人进行回访,评估教育指导效果。对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视情况由家庭教育启动机构采取训诫或者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决定是否再次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评估期视情况分别为一个月、三个月、一年。
图4:个案家庭教育指导一般实施步骤
结 语
“好的制度,不在于其完善,而在于其可以一方面允许不断地交易、创新,而另一方面又能够使制度得到修订与完善”[16],“罗马不是一夜建成的”,法治也不是一蹴而就,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由于新的规则还不完善或还没有建立,难免会呈现出个别无序的状态。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建立为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一条可行性路径,但该路径尚需不断完善。鉴于样本的有限性,所做分析尚显粗浅。作为法律工作者,所期望的无非是“在见证和记录历史发展的同时,力所能及地推动中国法治的进程”,若能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最终形成一种工作机制则属大幸。
附件1:
XX省XX县人民法院
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建议稿)
(XXXX)川XX刑初xx号
XX: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XX犯XX罪一案中,发现XX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XX不满十八周岁,你作为被告人/被害人XX的监护人未能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你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到XX(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若未在规定时间至规定地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经催促后仍不履行的,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或者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此令。
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件2:
XX省XX县人民法院
家庭教育指导令
(建议稿)
(XXXX)川XX刑初xx号
被监护人XX……(写明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
义务履行人XX……(写明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住址及与被监护人的关系)。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被监护人)XX犯XX罪一案中,发现……(结合案情、被监护人家庭情况等,阐明责令义务履行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事由)。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现向你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导内容如下:……(从监护职责角度阐明具体指导内容,可分点叙述)。
本次家庭教育指导自本令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若义务履行人不服本令,可在收到本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若义务履行人违反本令,本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训诫或者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XX年XX月XX日
(院印)
[①]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年)》。
[②] 本文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别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指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③] 同脚注②。
[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中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前提更加丰富和具体,是前两部法律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的发展和完善。
[⑤] 因《家庭教育法》自2022年1月1日才正式施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收集到相应文书,各地法院也缺乏统一口径或者机构进行专门统计,本文仅能结合网络报道和S省相关数据进行分析,虽有局限但也具有代表性。
[⑥] 截止2022年7月27日,在百度中以“刑事”“家庭教育指导令”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获取资讯156条,经逐条梳理,剔除重复信息和民事审判领域、检察机关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信息,得到刑事审判中家庭教育指导案例141例。
[⑦]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2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269人、不捕6774人、决定起诉6808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8342人、决定起诉11562人;2022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988人、不捕12223人,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准逮捕16159人。从前述数据可对全国法院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有个大致认识。
[⑧] 从2022年5月25日重庆高院通报的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看,2022年以来,重庆法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60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案件370件,但2022年1月1日至5月25日,仅对17件刑事案件进行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率仅2.05%。另与G省、S省、C省等省会城市法院负责少审的工作人员交流,各自辖区法院刑事案件适用家庭教育指导的数量也很少。
[⑨] 如S省C市的模板:本家庭教育令自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本令失效前XX(被监护人)本人或密切接触XX(被监护人)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义务履行人XX对本令不服的,可自收到本令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令的执行。如义务履行人违反本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⑩]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杨万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全国各地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在名称、形式、内容和适用情形等方面还不统一,执行的方式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缺乏明确规范。
[11] 安琪:《我国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机制的评述及完善审思》,载《青年工作与政策研究》2021年第5期(总第235期),第70页。
[12] 如《家庭教育促进法》第6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体育、新闻出版、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13] 贾冰一:《从分散到聚合:新时代少年法庭实体化运行路径探索》,载《法律适用》2022年第6期,第138页。
[14] 陈莉、杜文广:《家庭教育“失范”法官指导“规范”》,载《人民法院报》2022年2月21日第003版,第3页。
[15]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16] 樊纲:《经济的逻辑——现代经济学随笔集》,东方出版社2019年版,第23-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