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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乐山法院教你如何维权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15:28:48 打印 字号: | |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我们选取了乐山法院审理的两则案例

以案说法,以案明理 

希望消费者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也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共同努力

 

案例一:专卖店买到杂牌衣服 ,法院调解释法明理

案情简介

原告江女士到被告刘某在某地经营的“A**”品牌服饰店购买衣服。销售人员向原告江女士推荐了多款衣服,并介绍都是品牌货,原告在其中购买了三件衣物,共计1334元。付款后,销售人员向原告开具了“A**”品牌的信用卡收据。三日后,原告发现当日所购衣物均非“A**”品牌,遂找到被告协商退货,被告拒绝。一周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消费商品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并同时退回原告支付的商品货款1334元。

调解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被告辩称,没有法律规定专卖店只允许卖一个品牌的服装,可以销售其他牌子的服装,只要不售假、不超过经营范围,办好登记注册手续,都不属于违法行为,不存欺诈。法官告知被告,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品牌专卖店同时经营其他品牌商品,但是应当做到品牌标识醒目,并在销售时尽到告知的义务,避免误导消费者。

通过法官讲理释法,被告承认自己存在销售中未尽到告知义务的过失,表示愿意退还原告支付的商品货款;原告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最后,被告当场退还了原告支付的商品货款1334元。

法官说法

针对此类案件,法官对加盟商和品牌商标权利人提出4点建议:

1.经营者应在具体商品上对其品牌等信息进行明示。

2.经营者应当在店内明确划分品牌销售区域。

3.品牌专营协议终止后,经营者应及时变更字号名称更换店铺招牌。

4.品牌商标权利人应当对加盟商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规范。

同时,也提醒消费者:在专卖店消费时要详细了解所购买商品品牌、价格、材质、性能等相关信息,避免因个人原因导致买到不是自己想要的产品。当然如果消费者有明确的证据表明经营者存在故意误导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追究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退一赔三”。

 

案例二:制作“老油”私心谋利益 ,维护“舌尖”安全严打击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下旬,被告人谢某开始经营一家名叫“渝某棠”的火锅店,在火锅店开业前期,谢某招揽被告人小谢为厨师长,并指派其外出学习制作火锅底料方法(如何从已使用火锅中提炼底料,即提炼“老油”的方法)。

火锅店开业后,谢某指使小谢在“渝某棠”火锅店内提炼“老油”,并用“老油”制作出新的火锅底料供火锅店销售。

2020年7月,被告人邓某入股“渝某棠”火锅店,邓某占股70%、谢某占股30%,谢某告知邓某“渝某棠”火锅店在使用“老油”给顾客使用,为节约成本,邓某默认了谢某继续提炼“老油”用于该火锅店经营使用的事实,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调取“渝某棠”火锅店销售表查实,2021年2月16日至2021年5月26日销售牛油红汤锅底581锅,销售额为22659元;骨汤鸳鸯锅426锅,销售额为17892元,每锅骨汤鸳鸯锅的一半为红汤锅底,其骨汤鸳鸯锅的红汤锅底获利8 946元。谢某、邓某、小谢销售红汤锅底共计获利31605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从回收的餐厨垃圾中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31605 元。最终,三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判决三名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1605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希望广大餐饮从业人员汲取教训,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的安全,共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千万不能为了利益不择手段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也提醒消费者:消费者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12345市民热线或者12315投诉举报。一旦发生腹泻、呕吐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要立即就诊,保存好相应证据,及时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调查。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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