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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等与乐山某物流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12:54: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刘某、吕某等3人分别与乐山某物流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将自己的车辆出租给该公司用于运输,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租金。因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刘某、吕某3人分别将其诉至法院,诉请公司支付租车费用。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分别支付刘某25159元、吕某25160元、许某37740元。该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刘某、吕某等3人分别向乐山沙湾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及结果

乐山沙湾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报告其财产情况。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当面通知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周某某,均未收到回复。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报告财产情况,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乐山沙湾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周某某罚款2万元。

周某某签收罚款决定书后,表示将交纳罚款,并积极协调公司及时按调解协议约定支付刘某等的租车费。随后,被执行人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义务,使自己的账户中有足够的余额用于支付三位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调解协议内容,案件事实清晰,执行标的较小,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收到执行通知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沙湾法院执行利剑出击,依照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执行过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的有效结合,为社会环境公平法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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