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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信息(2022年第九期)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11:26:49 打印 字号: | |

工作动态

乐山法院启动集中打击拒执专项行动

井研法院法治宣传活动助力打造诚信社会

典型案例

 

工作动态

乐山法院启动集中打击拒执专项行动

近日,乐山法院召开集中打击拒执专项行动动员会。市中院执行局局长伍勇,市中院执行局中层干部、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在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主会场参会;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等相关同志在基层法院分会场视频参会。

会议指出,本次专项行动将在一周内,集中人力、物力及财力,针对涉民生、涉农民工工资、涉刑事罚没财产、涉信访投诉反映等重点执行案件,加强内外联动协作、部门协同配合,深挖违法犯罪线索,固定违法犯罪证据,全力打击被执行人拒执行为,努力维护司法权威,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与满意度。

会议强调,全市法院要统一思想,精准发力,集中优势力量,重点打击。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履职尽责促成效。对排查确定的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晓之以法,努力推动案件实际执结或执行和解。对仍不履行义务的,逐案精准施策,依法予以制裁打击,要通过集中拒执打击达到“兑现一批、执结一批、打击一批”效果。二是用足执行措施,坚决打击显威慑。善用夜间执行、周末执行,综合运用强制搜查、拘传、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加大打击力度。要注重收集固定被执行人拒执违法线索和证据,积极协调公安和检察机关公诉与自诉并行。畅通自诉渠道,依法引导申请执行人通过刑事自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广泛宣传引导,营造氛围助执行。要适案邀请代表委员和新闻媒体见证参与执行,及时发布依法惩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达到强化尚法诚信的社会效应和以案释法、以案促执的良好社会效果。

各基层法院行动开展情况:

(市中区法院在行动)

(峨眉山法院在行动)(夹江法院在行动)

(犍为法院在行动)

(井研法院在行动)

(金口河法院在行动)

(五通桥法院在行动)

(峨边法院在行动)

全市法院要上下一心,全力攻坚。市中院将进一步加强执行管理监督,结合执行工作一体化考核目标任务和平安建设涉执行难工作考评,对各基层法院专项行动情况动态追踪、督导检查、督促通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市中院执行局)

 

 

井研法院法治宣传活动助力打造诚信社会

 

为进一步强化法治文明建设的触角向基层延伸,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知法守法的法治氛围,近日,井研法院执行局在井研体育公园向过往的群众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解答的方式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

宣传资料内容贴近群众生活,直面深化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重点围绕“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展开,并就大家如何有效防范执行不能提出应对策略。执行法官以案说法,用通俗的话语言简意赅地阐释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明确指出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会同时面临来自法律和社会的负面评价,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影响今后的正常生活。

井研县委书记熊建新莅临活动现场指导工作,在对人民法院普法宣传工作予以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几点要求,一是人民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其它社会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二是要高度重视诉源治理工作,多措并举地做好法治宣传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三是要建立常态化的普法宣传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民生,用法律武器为法治橘乡、诚信井研的建设保驾护航。

(井研法院执行局)

 

典型案例

万某申请执行罗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罗某雇请万某对峨眉山市龙池镇某村一处房屋搭建屋顶雨棚,在拆除屋顶旧石棉瓦过程中,万某不慎从屋顶摔下致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脊柱骨折九级伤残。后万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赔偿损失。案件经二审生效后,万某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峨眉山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受害的各项费用138,420.35元,负担执行费1,976元。

二、执行过程及结果

执行中,经执行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并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依法裁定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财付通存款,并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罗某银行存款707元、财付通存款3,349.24元予以划拨并支付给万某。

随后,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后发现,罗某目前家庭情况困难,其父亲患有心脏病、肝功能不全等多种疾病,母亲为一级残疾听力障碍,均无固定收入,需罗某赡养;其经营的装饰服务门店因受疫情影响加之经营不善亦已停业不再续租,现无固定收入来源,无力偿还相应债务在经组织双方进行执行和解未果后,执行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依法对方某进行终本次约谈,通报案件执行情况,询问方某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及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方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无法提供明确具体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职权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典型意义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未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

“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类型案件属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的“飞来横祸”,无法通过事先预防。在本案中,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并已履行完法定程序,最终,该案未执行到位债权确属执行不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受疫情经济下行影响,类似因无固定收入而导致执行不能案件将进一步增多。下一步,本院将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进一步开展释法明理工作,引导其正确面对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并配合执行。同时,本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在案件符合恢复执行条件后及时对案件恢复执行,即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保障其合法权益。

 

 

王某申请执行李某、峨眉山某村民委员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峨眉山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李某签订卫生整治协议,约定聘请李某为保洁员。2019年5月17日,李某在该村委会路段的垃圾池装运垃圾时,将三轮车斜停放道路右侧,王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在该三轮车,致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经住院治疗并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王某向峨眉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村委会赔偿其损失。该案经二审确认调解协议为:李某于2021年3月19日前一次性赔付王某120,000元;村委会于2021年3月19日前一次性赔偿王某95,310元。后因李某到期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王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过程及结果

执行法院于2021年7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并在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某为农村低保户、残疾人,目前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王某向峨眉山法院申请国家救助,峨眉山法院决定给予其国家司法救助金49,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明显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有明显的区别。“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对于金钱给付类案件来说,“执行难”是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执行不能”是被执行人“没有钱还”。“执行不能”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未能实现,本质上属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商业风险和生活风险,其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等类型案件属于双方当事人无法预料的“飞来横祸”,无法通过事先预防。在本案中,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最终因被执行人无力履行而执行未果,该案未执行到位债权确属执行不能,因此在面临当事人信访时,峨眉山法院加大了对当事人的沟通和释法力度,并确保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予以救助,帮助其本人及家庭渡过难关。

(峨眉山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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