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乐山法院召开“进一步落实‘四讲四改’要求,巩固深化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活动动员部署会暨1-5月质效分析调度会
●乐山法院“嘉州亮剑”专项行动强执行
【参考性案例】
●王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人确认合同无效一案
【工作动态】
乐山法院召开“进一步落实‘四讲四改’要求,巩固深化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活动动员部署会暨1-5月质效分析调度会
5日31日,乐山法院召开“进一步落实‘四讲四改’要求,巩固深化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活动动员部署会暨1-5月质效分析调度会。会议在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设置主会场,乐山中院执行局局长伍勇,中院执行局中层干部、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及各基层法院执行局局长参加会议;基层法院执行局中层以上干部、员额法官等相关同志在基层法院分会场视频参会。
会议解读了乐山中院《关于开展“进一步落实‘四讲四改’要求,巩固深化执行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活动的实施方案》,对活动进行了专项动员部署。会上,基层法院执行局汇报了1-5月工作情况,市中院执行局传达了市中院院务会暨目标考核专题会议精神,通报了乐山法院1-5月执行质效及“嘉州亮剑”专项行动督查情况,并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短板弱项进行通报分析,明确了下步工作要求。
会议强调,此次会议是经市中院党组同意,在承上启下关键时期召开的重要会议,全市法院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是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要深刻把握活动的重要性和针对性,严格落实“四讲四改”要求,紧贴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针对四个方面的重点问题限期排查整治,抓规范、促高效、显公正,确保三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努力锻造清正廉洁的过硬执行队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二是突出问题短板,采取措施定向发力。要结合“嘉州亮剑”之“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和“执行财产集中处置专项行动”,进一步严控案件流程节点,规范财产查控和信息录入,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要加大执行力度,密集适用制裁惩戒措施,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要细化执行案款监管,缩短案款发放周期,确保案款“动态清零”;要规范结案意识,注重案件实际执结,杜绝违规终本。三是紧盯一体化考核,全力以赴提质增效。务必强化质效考核意识,弄懂吃透考核指标,充分发挥执行工作一体化考核“指挥棒”作用,将执行工作与质效考核深度融合,以考核促规范促提升,让考核指标真实体现实际工作成效。市中院将以案件评查、现场督导、视频调度等方式,全覆盖联络督导活动开展和执行质效监管,确保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更上新台阶。
(市中院执行局)
乐山法院“嘉州亮剑”专项行动强执行
一是线上线下总动员。4月19日10时,乐山法院集结155名执行精英干警,邀请12名人大代表,9名政协委员,9家新闻媒体,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应急值守网络调度平台,线上启动乐山法院“嘉州亮剑”系列执行之“小标的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和“执行财产集中处置专项行动”。一声令下,线下全员整装出击,奔赴街道、社区、乡镇、村组各条执行战线,通过GIS可视化实战管理系统和移动执行APP,双线联动亮剑执行难。二是昼夜奔忙不停歇。专项行动首月,全市法院纳入“小标的案件”台账监管1472件,执结607件,执行到位968万元;纳入财产集中处置台账监管193件,执结22件,执行到位4089万元。查控房产257套、土地2宗、车辆13台,拘传3人、拘留15人、限制消费273人、纳入失信名单162人。期间,发布宣传信息21篇,其中市中区法院夜间突袭“不打烊”,沙湾区法院联合公安精准布控被执行人,峨边县法院奔袭四千里扣回执行车辆获得群众点赞。三是真金白银护民生。专项行动针对农民工工资、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等八类涉民生案件重点优先执行,已为242人兑现涉民生案款387万元。同时全市法院通过电视台、微信公众号、法院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发布执行通告,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警示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公布12个财产线索举报电话,推送移动执行APP,大力营造专项行动声势,以实际行动强执行、护民生、办实事。
(市中院执行局)
【参考性案例】
王某申请执行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人
确认合同无效一案
关键词
善意执行 腾退 租赁合同无效
裁判(执行)规则
租赁合同被确定无效,承租人(实际占用人)、原所有权人应向买受人腾退标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因标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被用于生产、加工泡菜产品,从原材料到成品需要一定的贮存、发酵周期。期间,如硬性强制腾退执行,将导致大量的半成品损坏,给被执行人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申请执行人希望被执行人支付土地有地上构筑物前期已被长期被占用的费用问题,此后将更难得到实际解决。综上,促成双方当事人就暂缓腾退及占用期间费用支付问题进行沟通,达成双赢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处理该案最优解决方案,也最能体现善良文明执行理念。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案件索引
判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69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1)川1181执1595号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司法拍卖,拍得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处置四川省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八组的一宗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因对拍得资产所附某公司与汪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异议,遂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随之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某公司、汪某、兴泉公司应向王某腾退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符溪村八组的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判决生效后,某公司等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遂于2021年10月11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30日前腾退上述土地及地上构筑物,被执行人汪某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上述土地及地上构筑物2020年3月至2022年9月的占有、使用费用41.7万元。同日,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该院裁定终结案件的执行。
裁判(执行)结果
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裁判(执行)理由
执行中查明,案涉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系兴泉公司泡菜生产、加工、制作场所并在正常生产,现场有大量泡菜生产、加工、制作所需机器设备、盛放器皿,且有数十名工人仍在该场所作业。强行腾退,将面临设备、器皿清点难,原材料、半成品报废,造成企业重大损失并可能导致企业关停、职工失业等诸多问题。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最终申请执行人王某同意将场地继续提供给汪某使用,汪某向王某支付相应的租金,待过渡期结束后,汪某再自行将场地腾退给王某。
案例注解
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行为履行,案涉土地及地上构筑物系被执行人兴泉公司泡菜生产、加工、制作场所,进入执行程序后,企业仍在正常生产,拥有数十名职工,具备一定的产能及经济效益。该企业所从事的泡菜行业具有原材料需经过特定时间及条件封闭存储、发酵等行业特点,如简单机械强行腾退,必将直接导致企业处于封闭存储、发酵状态的原材料、半成品及相关生产资料不可挽回的损失和浪费。另,企业无合理的过渡时间完成新场所的搬迁,改建,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可能直接导致企业倒闭,引发职工失业等一系列衍生社会问题。简单粗暴执行强制腾退,无异于“杀鸡取卵”。
同时,从买受人竞得土地及地上构筑物,双方当事人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到最终判决确认租赁合同无效,被执行人应向买受人腾退标的,已历时一年六个月余。买受人在要求强制交付标的物的同时,也迫切希望解决标的物长期被占用的损失问题。如简单粗暴执行,标的物被长期占用的问题只能双方另行诉讼解决,可预见,即便此后买受人标的物占用损失的主张得到支持,也将难以执行兑现。机械执行强制腾退,也不符合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故执行法官科学制定执行方案,引导双方摒弃争议,从自身的实际利益出发,给予被执行人企业合理的过渡时间,并附带解决申请执行人标的物被长期占用的费用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满足了申请执行人的想要尽快收回标的物并追回标的物被长期占用的损失的诉求,又避免强行执行腾退给被执行人企业带来的毁灭性打击,符合双方的利益,是“双羸”,甚至是“多羸”。在企业受新冠疫情的不利影响下,有效的保护了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是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最好诠释,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峨眉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