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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通告
作者:乐山中院  发布时间:2023-01-10 09:55:34 打印 字号: | |

“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必然要求。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营造公平正义和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加大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加快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乐山、法治乐山,我院决定,对未执结的所有案件开展集中专项执行行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即日起,凡在乐山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到执行法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否则,将受到依法制裁。

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并拒绝申报财产、虚假申报财产,隐匿、毁损,非法转移、非法处置财产,人为设置障碍等妨害执行情形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拘传、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人民法院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予以曝光,并依法向政府相关部门、信用中国(四川乐山)、金融监管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法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证、政府采购、政府扶持、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对其采取联合信用惩戒措施。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人民法院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处置、故意毁损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的、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证,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票据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对执行人员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 毁损、抢夺 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13.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人民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通过律师调查令、执行悬赏、执行审计等方式调查、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拒执犯罪相关证据材料。鼓励申请执行人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提出刑事自诉。

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乐山市两级人民法院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依法强化线上执行办案办公,被执行人应积极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线上APP等方式联系,主动报告财产,自觉履行义务。

欢迎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举报被执行人高消费和其他拒执行为,人民法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予以严惩。

特此通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新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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