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令第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川高法(2016)128号)和《关于规范执行案款收支工作的通知》(川高法(2019)188号)等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收费标准如下:
一、执行申请费收取的标准
1.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申请费交纳标准如下:
执行申请费速算表 | ||
标的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元)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每件交纳50-500元 | |
1万元以下 | 每件交纳50元 | |
1万元-50万元 | 1.5% | -100 |
50万元-500万元 | 1% | +2400 |
500万元-1000万元 | 0.5% | +27400 |
1000万元以上 | 0.1% | +67400 |
2.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最高人民法院〈法办函〉〔2017〕19号《复函》)。
3.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4.移送执行的收缴诉讼费案件,不应收取执行申请费。
二、执行申请费的负担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执行申请费的计算方法
1.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和四川省高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第二十条“案款执行到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扣除评估费、审计费、公告费、执行申请费等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费用。仅执行部分案款的,应按执行到位案款与申请执行标的的比例扣除相应部分执行申请费”的规定办理。
2.本次执行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案款金额计算扣除执行申请费,若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法院优先扣除的执行申请费大于本次执行应收执行申请费部分的除外。立案时计算的执行申请费金额只作为参考。申请执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全部案款或部分案款执行到位后应当一次性扣除50元执行申请费。
3.案件执行中案款分期多次到位时,按照15个工作日内进入划款流程的要求,应当及时计算并扣除每次支付案款部分相应的执行申请费,但累计扣除的执行申请费不得超过全部到位金额应当交纳的执行申请费总额。
4.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案件执行完毕的,放弃部分不收取执行申请费。
5.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以物抵债部分应当按照实际到位案款的方式计算收取执行申请费。若有部分执行到位案款的,应当一并计算以物抵债部分的执行申请费并优先予以扣除;若没有执行到位案款,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的,由申请执行人代交以物抵债部分的执行申请费,在结案文书中应当载明以物低债、代交执行申请费、本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实际受偿金额应当扣除代交执行申请费部分)等情况。
6.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若有部分执行到位案款,当事人对剩余部分案件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应当在到位案款中扣除达成和解部分的执行申请费;若没有执行到位案款,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应当在和解协议和结案文书中载明和解履行(或分期履行)时相应执行申请费的负担人、具体金额和交纳时间;若当事人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确定的案件标的,但又未交纳执行申请费的,强制被执行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