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种类
(一)民事判决,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确认调解协议、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二)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三)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内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
(四)仲裁裁决、调解书;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六)公证债权文书;
(七)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二、人民法院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强制执行的,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可指定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四)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五)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执行时效的一般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的起算方式:
1.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3.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