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建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48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等。经评估,四川某公司所有的某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18年停工)6宗商住用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评估价值为139205943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2月23日。案涉项目经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变卖流拍价为77955328.8元,执行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峨眉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某公司)因受让案涉项目土地上的金融债权(该公司成为了案涉项目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商住用地的抵押权人)而被裁定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9000余万元。另,申请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建设工程进度款2400万元等。
峨眉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涉项目以变卖流拍价77955328.8元抵偿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59365121.20元。执行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各执行债权人进行了听证。成都某建司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以抵债金额过低为由亦不同意峨眉某公司的以物抵债申请。执行法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峨眉某公司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通知峨眉某公司补交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建工程等价值18590206.88元等费用。峨眉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前述费用。
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1执恢8号执行裁定:将案涉项目作价77955328.8元,交付峨眉某公司,用以抵偿峨眉某公司在前述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峨眉某公司可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司、其他执行债权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分别提起执行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分别以(2021)川11执异13号、(2021)川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2)川执复188号、(2022)川执复178号执行裁定:驳回成都某建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该烂尾楼的处置,不仅涉及多方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其中还涉及192户购房消费者权益,如何快速高效处置已流拍的烂尾楼,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及时盘活问题楼盘并向购房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是该执行案件的难中之难。本案在其他执行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经充分听取各债权人意见后,决定直接裁定以前次流拍价以物抵债,将案涉项目交付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效提升了涉案财产处置效率,盘活了停工楼盘,降低了烂尾楼盘的处置成本和债务人债务成本。此案执行策略切实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保交楼、稳民生”决策部署等相关文件精神,是推动“保交楼、稳民生”的生动案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